申请人:MEYER SOUND LABORATORIES,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344号“LEOP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87301号“豹牌BAO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打印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