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5762号“藏小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藏小稞 20845762

阅读:89324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治国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5762号“藏小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藏小稞”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

  申请人:黄治国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5762号“藏小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藏小稞”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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