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0194号“玛诗杜GRACEFUL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玛诗杜GRACEFULLY及图 20810194

阅读:165600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美世美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0194号“玛诗杜GRACEFUL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2463号“歌美芙GF GRACE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9233号“格…

  申请人:北京美世美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0194号“玛诗杜GRACEFUL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2463号“歌美芙GF GRACE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9233号“格力亚GRACE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78005号“DZD GRACE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80817号“曼波宝贝GRACEFUL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41033号“格瑞丝芙GRACEFU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形、呼叫、整体表现形式、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引擎关于申请商标的相关搜索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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