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瀚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470879号“亿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620505号“AZ及图”商标、第10955474号“爱之爱AZA”商标、国际注册第1001682号“AZ”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