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5327号“好享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享吃 20835327

阅读:121058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阳盈凯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5327号“好享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648172号“享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5542“享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

  申请人:安阳盈凯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5327号“好享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648172号“享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5542“享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单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享吃”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享吃”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享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中的“好”字为起修饰作用的词语,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35327号“好享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享吃 208353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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