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高明
委托代理人:长沙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3836号“乐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669141号“乐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7年5月27日经商标局准予撤回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