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4032号“良木栖LIANG MU 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木栖LIANG MU QI 20464032

阅读:51339 2017-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让俊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4032号“良木栖LIANG MU 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创意和内涵。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4394号“良木”商标、第7878853号“良木家具匠心永恒”商标…

  申请人:陈让俊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4032号“良木栖LIANG MU 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创意和内涵。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4394号“良木”商标、第7878853号“良木家具匠心永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已建立稳定的指向关系。在第20类商品上在先存在众多含有“良木”的商标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良木栖”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良木”、引证商标二“良木家具匠心永恒”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64032号“良木栖LIANG MU 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木栖LIANG MU QI 204640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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