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67301号“神农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81453号“神侬架及图”商标、第10756236号“神农架土”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故上述两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34994号“神农架山泉”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