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玻丝(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47018号“睿玻丝RIB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睿玻丝”、拉丁字母组合“RIBRE”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37472号“SOTEL INN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