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85082号“AMERICAN HOL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MERICAN HOLIC G1285082

阅读:133102 2017-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TRIP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5082号“AMERICAN HO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多重含义,和美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也不会引起中国公众的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在中国已…

  申请人:STRIP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5082号“AMERICAN HO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多重含义,和美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也不会引起中国公众的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在中国已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中关于英文单词“AMERICAN”、“ HOLIC”的相关解释、已注册的包含单词“AMERICAN”的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英文“AMERICAN” 含义为“美国的、美国人”,与美国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能使之产生区别于美国国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文字包含“AMERICAN”,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85082号“AMERICAN HOL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MERICAN HOLIC G12850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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