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纳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9529号“MASTER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191258号“MASTERFORCE”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41007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15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