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岩钓具(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0119号“尚岩SU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240498号“尚雅商务 SUNYA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