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5929号“石斛传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石斛传说 20935929

阅读:13349 2017-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35929号“石斛传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独特含义,其构词方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系列商标已获得初审公告。申请商标经申请人…

  申请人: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35929号“石斛传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独特含义,其构词方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系列商标已获得初审公告。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告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石斛传说”构成,其中,“石斛”是一种中医药材,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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