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名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7504号“名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84603号“名流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引证的第1216310号“名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卫生裤、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