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6093号“红领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75671号“红领巾 Red Bow 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9085443号“红领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受理通知书、申请简介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通知书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前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无明显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