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加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6116号“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81656号“麗膚天使 Beauty'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0373121号“我的养颜秘密 Beauty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BEAUTY SECRET”组成,与商标一、二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相同或高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