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44752号“享优乐 Bene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享优乐 BeneLife及图 19944752

阅读:112198 2017-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4752号“享优乐 Ben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67957号“歐瑞仕照明 RiS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4752号“享优乐 Ben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67957号“歐瑞仕照明 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15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纳税证明、媒体报道材料、宣传材料、发票、知名度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享优乐 BeneLife”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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