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80951号“DI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99610号“迪迪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活动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