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4805号“JD 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26004号“JD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7561号“JD JIANGHUAID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94419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17927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被提出异议,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以“JD”为主要显著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