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隆美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4221号“POIN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45705号“PRINT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