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一上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同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3242号“港嘢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24410号“彩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2763号“我型我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16454号“时尚任你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46827号“我型我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59049号“新浪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78085号“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03532号“都来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534466号“秀色乐客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54653号“锦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