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同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25344号“粤蒲粤搞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广东话的“越玩越有趣”,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商标的含义为“越玩越有趣”,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