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猫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81499号“US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打造优船USHIP电子商务平台,申请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及其他商标注册证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