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6087号“中关村领创金融 ZHONGGUANCUN LINGCHUANG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设计,具有独创性,并非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人名称已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69694号“领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4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图片、合同、发票、网页截图、申请人客户分布图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关村领创金融 ZHONGGUANCUN LINGCHUANG FINANCE”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同时,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排列方向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中关村领创金融”中,“村”、“领”均为错误书写的非规范汉字,用于指定使用的教育等面向中小学生等消费者的服务上,易误导上述消费者对汉字的错误认知,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