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80930号“DI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46476号“笛笛铃铃 DIDI00.COM.CN 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13214号“嘀嘀无忧 DIDISL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13214A“嘀嘀无忧 DIDISL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13167号“迪迪鼠 DID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32540号“课景格滴滴课堂 WWW.DIDI91.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待引证商标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介绍;审计报告;其他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以“DIDI”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安排和组织会议;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