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6558号“Innovation Roundta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novation Roundtable G1266558

阅读:136570 2017-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圆桌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558号“Innovation Roundt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商号,可以起到区分作用。在国内外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

  申请人:圆桌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558号“Innovation Roundt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商号,可以起到区分作用。在国内外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检索;百度检索;举办论坛及中文摘译;发票;其他案件情况;其他证据等。

  我委认为,

  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商标可译为“改革圆桌会议”用在指定“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国内外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在第41类上,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商标可译为“改革圆桌会议”用在指定“教育”等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国内外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6558号“Innovation Roundta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novation Roundtable G12665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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