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坤(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5655号“亚坤 Ya Kun Kaya To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58773号“亚坤 YAKUN”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3月12日做出的2017撤W00312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5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340919号“亚坤集团及图”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3月12日做出的2017撤Y00234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5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