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柒(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7715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3800160号“鲜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6899号“鲜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7206号“U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6460号“鲜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85327A号“鲜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37153号“鲜益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