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池布廷恩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272号“Glu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13679938号“Gh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向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出具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或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luBi”与引证商标“Ghubi”均由多个英文字母组成,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建筑和施工材料及构件,尤指板材,管材,管道和软管及其管件,包括阀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格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