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87487号“HKCG COFFEE COLLEGE SINCE 20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7375292号“HKCG及图”商标、第6748955号“HKCG”商标、第6748956号“HKCG”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