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源达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78310号“莲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690692号“彩莲及图”商标、第6308274号“SSEZ及图”商标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