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6258号“SIMP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94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SIMPLEE”与引证商标“simpler”字母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