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咏军
委托代理人:沈阳鸿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4554号“菲碧医美PHOEBE Medieal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菲碧医美PHOEBE Medieal Beauty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74724号“泰妍雅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