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岗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4823号“老巴羊肉鲜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老巴羊肉鲜汤”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4337号“老巴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66637号“老巴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