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市百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1612号“刘氏百草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84176号“刘氏果业LIUSHIGUOYE及图”商标、第9184177号“刘氏果业LIUSHIGUOYE及图”商标、第15129813号“艺佳德为刘氏及图”商标、第15292676号“刘氏医济堂LIU SHI YI JI TANG及图”商标、第16534681号“刘氏导引术liushidaoyins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刘氏百草膏”中的汉字“百草膏”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刘氏”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汉字“刘氏果业”、“艺佳德为刘氏”、“刘氏医济堂”、“刘氏导引术”中,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无菌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