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远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0353号“元航FAR V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07730号“远航Yuan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显著性、含义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图片、申请人官方网站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元航FAR VOYAGE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读中文“元航”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中文“远航”尾字相同,首字字形、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