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亚蔓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1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65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资料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