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PLIATECH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汇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10292号“GOurm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37084号“gourmen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82165号“GOURMET W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3433号“KITCHEN 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