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81503号“原始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88695号“原始森林virgin for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2754号“原始林yuan shi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70448号“原始森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所有人各自从事的行业也不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产品售卖货架;淘宝网店售卖;产品货仓图;微信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原始森林”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原始森林”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原始林”、引证商标三“原始森活”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三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