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蕲春县南征生态茶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大洪通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8646号“明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信封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中文商标“明窑”,指定使用在瓷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代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