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2340号“大脑 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815208号“大脑工场”商标、第20389166号“微大脑”商标、第19550804号“大腦智庫”商标、第11172501号“大脑说明书”商标、第11172500号“大脑工程师”商标、第7418010号“大脑地图 BRAINMAPS及图”商标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