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67716号“科创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创板 19867716

阅读:138823 2017-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67716号“科创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科创板”的意思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是上海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虽然申请商标“科创板”是对其指定使用…

  申请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67716号“科创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科创板”的意思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是上海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虽然申请商标“科创板”是对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的特点具有一定叙述性,但是经过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政府文件、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中文“科创板”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的情形,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67716号“科创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创板 198677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8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