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会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宜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34376号“奥迪豪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71741号“迪奥豪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并为行业内所众知。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照片;2、企业各项证书;3、企业网站资料;4、企业招商、投标、工程等种类使用证据;5、产品检验报告及流通证明;6、产品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奥迪豪门”与引证商标“迪奥豪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