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布可诗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53713号“布可诗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由“布可诗艺”构成的纯文字商标,该标识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防滑垫等商品上,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