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57571号“智慧重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慧重汽 19857571

阅读:125225 2017-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7571号“智慧重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485329号“智慧供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1352号“智慧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46985号“智慧…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7571号“智慧重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485329号“智慧供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1352号“智慧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46985号“智慧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1880号“智慧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70322号“智慧商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48430号“智慧水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85329A号“智慧供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中,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六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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