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797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79753

阅读:132376 2017-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洲创建(河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盛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9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2、商标局引证的第16902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亚洲创建(河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盛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9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2、商标局引证的第16902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2、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木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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