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2814号“南方新课堂 NANFANG XINKE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深刻的内在含义,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15970号“新课堂 NEW 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5964号“新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明、领导参观图片及视频、申请人出版的部分图书、发行证明、部分销售发票、维权声明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独立认读文字“南方新课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独立认读文字“新课堂”、引证商标二文字“新课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具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