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IEMENS MEDICAL INSTRUMENTS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2913号“BIN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503688号“Bin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在“医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含有试剂的医用诊断仪器;电动牙科设备;医用器械和仪器;奶瓶;避孕套;假肢;绷带(松紧);线(外科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助听器及其零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