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PHIRWERK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1272号“saphirwerk swiss precision in cera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的677591号“SAPHIRWERK”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