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76459号“北冰洋ARCTICOC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冰洋ARCTICOCEAN 20276459

阅读:100617 2017-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葛在良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6459号“北冰洋ARCTICOC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5106316号“北冰洋”商标、第842543号“ARCTICOCE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权利…

  申请人:葛在良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6459号“北冰洋ARCTICOC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5106316号“北冰洋”商标、第842543号“ARCTICOCE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权利已丧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程序,商标局裁定其注册继续有效。据此,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北冰洋”与引证商标一“北冰洋”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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